摘要

铁路企业是大型国有企业,既具有商业性,也具有公益性。铁路公益性所带来的经营收益难以弥补建设和运输成本,政府对铁路企业实施了一系列补偿,由于未对铁路公益性进行分类,铁路公益性补偿效果不明显,铁路公益性问题也不断放大。本文结合《指导意见》,将铁路公益性和商业性进行分离,对铁路公益性进行分类,提出铁路公益性补偿的总体思路,并建立相关的保障机制,为处理铁路公益性问题提供参考。

  • 单位
    西南交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