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正在编纂中的民法典物权编,对于刚刚通过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而确立的"三权分置"制度特别是其中的土地经营权制度以有选择的方式进行了重述规范。这就产生了一个规范法学上的难题:民法典物权编关于"三权分置"的这些规范,从制度体系上来说居于何种地位?从法律适用上来说具有何种适用效力呢?本文认为,民法典物权编的"三权分置"规范,具有置身"物权具体规定+物权宣示表达"的多层架构的设计特点。民法典物权编的"三权分置"规范,作为基本法律层面的物权宣示规范,存在很大的不完整性,本身只是"三权分置"完整法律规范体系的一部分。它本质上应当认识为"三权分置"多层次法律架构中的一种关联规范,处于承上启下的体系位置,...

  • 单位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