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目前实行的城乡二元标准的死亡赔偿金制度引起了社会上对"同命不同价"现象的热议。文章从生命的抽象意义和具体层面的双重性出发,分析了死亡赔偿金的目的、性质和内容,指出它的不同组成部分应有不同的标准。对于目前争议最大的死者预期收入损失的赔偿部分应以反映具体生命状态为基准,城乡不同标准和户籍制度并不是不同死亡赔偿数额的根本原因。《侵权责任法》并没有真正确立公众期待"同命同价"原则。要实现这一愿景,应从根本上增强综合国力,提高人们的收入水平,缩小贫富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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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北京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