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mmary

信息型操纵是目前证券执法的一大热点,但其学理尚不成熟。结合当前执法实践,可将其分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型和利用信息优势型两个基本类型。根据上市公司信息发布和关联主体配合买卖的模式,后者又可分为三个亚类。认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型操纵的关键,是行为人具有能够影响市场的特定身份。认定利用信息优势型操纵的关键是以直接或间接证据认定操纵故意。除了操纵计划书、当事人口供等直接证据外,用间接证据认定不正当信息发布行为时,应能证明信息发布过程的草率性、发布时点的反常性和发布内容的草率性。认定不正当信息发布和外部事件之间配合关系的间接证据应当能证明二者在时间轴上具有关联性、对应性,以及配合结果可能产生特定的操纵作用力...

  • Institution
    中央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