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宪法中的人身自由既是公法上的权利,也是私法上的权利。作为私法上的权利,我国民事立法对人身自由并无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将人身自由转化为人格尊严,再将人格尊严转化为名誉权,并通过名誉权实现人身自由的法律保护。这一过程体现了法官的规范思维、整体思维和实用思维。为减少解释,最大限度地尊重成文法,法官有时在裁判文书中援引(相对于法律而言)更为具体的宪法条文。当宪法条文成为裁判规范任一构成要素的组成部分时,宪法就被司法适用了。

  • 单位
    华东交通大学